宿迁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主要职能
一、依据《植物检疫条例》(国务院第98号令),执行国家森林植物检疫任务,依法对林木种苗和木材、竹材进行产地和调运检疫,签发检疫证书,防止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输出与传入,保障森林资源的安全(《植物检疫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因此,植物检疫机构是法规授权的执法部门。
二、依据《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46号令),负责全市森林病虫害防治具体组织工作(《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培训基层森林病虫害防治、测报和检疫人员,组织交流防治、测报和检疫工作经验,推广先进防治、测报和检疫技术及高效实用防治药械。
三、承担着全市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预警等工作,定期发布区域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中期、长期趋势预警,建立病虫调查、监测预警工作档案。
四、制定全市重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预案,组织指导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防止美国白蛾、松材线虫病、红火蚁、三叶草斑潜蝇、南芥菜花叶病毒等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入,促进我市林产品和花卉苗木内外贸易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我市良好形象,促进经济快速发展。
五、承办宿迁市林业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是2002年11月19日经市政府批准成立的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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