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006-09-05 16:21:04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目        录
 
1、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2、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3、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督办制
4、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5、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6、宿迁市林业(园林)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
7、宿迁市林业(园林)局持证执法制度
8、宿迁市林业(园林)局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
9、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学习制度
10、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周年报告及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11、宿迁市林业(园林)局首问负责制
12、宿迁市林业(园林)局限时办结制
13、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14、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15、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16、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规定
17、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
18、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本部门干部学法、用法,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减少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树立林业部门的形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  本责任制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林业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各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本部门把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赋予本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逐级分解到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明确其执法责任的制度。
    第三条  各执法机构必须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适用法律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四条  局长对本局负责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执行负全面责任。法律、法规授权除外。
    各执法机构对自身负责的法津、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必须正确、全面、及时地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各有关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紧密配合,分工负责,互相支持。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各有关执法机构按照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规定的执法权限和行政管理权限,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七条  林政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学习、宣传由本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二)配合各执法机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维护本部门行政管理正常秩序;
    (三)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本部门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和应诉;
    (五)负责对本部门法律授权组织和本系统有关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六)负责管理本系统有关行政执法证件;
    (七)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制定和清理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八)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办公室(科教处)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有关执法机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学习、宣传《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林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对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维护本部门行政管理正常秩序;
    (三)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听证或者应诉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
    (五)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对本部门法律授权组织和本系统有关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六)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制定和清理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七)配合林业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的治安案件,刑事案;
    (八) 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有关执法机构组织本部门,本系统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学习、宣传《森林法》、《种子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及实施细则法律、法规;
    (二)负责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维护本部门行政管理正常秩序;
    (三)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对本部门、本系统有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听证或者应诉本部门行政处罚案件;
    (五)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对本部门法律授权组织和本系统有关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
    (六)配合有关执法机构制定和清理行政措施等规范性文件;
    (七)配合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林业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治安案件、刑事案件;
    (八)依法征收林业行政事业规费,履行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职责;
    (九)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章    年度报告
 
    第十条  各级林业部门在每年年末总结本年度法制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同时制定下一年的法制工作计划,向上级林业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报告。
    各级林业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法制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  法制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情况(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开展情况、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行政赔偿情况),填写《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委报表》(试行);
    (二)法制宣传教育情况;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四)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经验;
    (五)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建议;
    (六)法制工作中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情况统计委报表》每季度统计一次,下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报表报上一级林业部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所称的监督检查是指上级林业部门对下级林业部门以及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各级林业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执法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执法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不定期方式,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但每年至少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执法监督检查分为现场执法检查和归档案卷检查两种。
    第十六条  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执法人员是否风纪严整、文明执法;
    (三)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四)执法文书填写制作是否规范;
    (五)认定的事实是否准确;
    (六)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七)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第十七条  上级林业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执法活动中存在明显违法行为的,监督部门和监督人员应立即予以制止。
    (二)对下级林业部门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作出不当具体行政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
    (三)对下级林业部门以及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者不严格履行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履行。
    (四)对由于林业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给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责令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  林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拒不接受批法监督检查或执法监督决定的,上级林业部门可视情况建议有权机关对有关的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本责任制未尽事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商定。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责任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公示制
   第一条 为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广泛地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依法治林,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将林业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一)执法主体、主要职责;
  (二)执法依据、标准;
  (三)执法程序、期限;
  (四)林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规范;
  (五)监督岗和监督电话。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公示栏、公示牌,即利用办公场所、执法场所的墙壁,橱柜,公示牌、显示屏等进行公示;
  (二)公示手册、公示卡片,即制做公示手册、公示卡片进行公示;
  (三)社会公示,即利用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四)因特网公示;
  (五)执法现场公示,即在执法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公示。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主体由林业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统一向 当地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申报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执法单位要将《林业行政执法委托书)置予醒目位置。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公布的主要职责要符合法律、法规、规 章和政府(或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职责范围。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关应将本执法门类执行的法律、法规和 重要规章以及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行政许可的标准,期限, 行政收费 的种类、标准进行公示。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林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主 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容应符合江苏省林业行政执法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行政复议主要程序进行公示。其公示的内 容应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
  第九条 应公示的林业行政执法职业道德基本规范是:甘当公仆、 热爱林业、忠于职守、依法行政、团结协作、风纪严整、接受监督、廉洁奉公.
  第十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 遵守执法程序,并在职反现场向管理相对人履行下列公示义务:
  (一)着装整齐,持证上岗,并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
  (二)告知行政执法的依据、说明理由;
  (三)告知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提起诉讼权;
  (四)依法制作并送达执法文书; (五)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六)及时告知处理结果,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第一条  为了保证林业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提高本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考核,是指本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局各执法机构工乍开展情况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内容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公示制,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贯彻落实情况;
    (二)行政执法职责履行情况;
    (三)法制学习宣传和教训培训贯彻落实情况;
    (四)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开展情况;
    (五)重大处罚案件审核备案执行情况;
    (六)建章立制。文书规范、归档情况;
    (七)听证、复议和诉讼执行情况;
    (八)其他应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考核的标准和要求:
    (一)法制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参训率达100%,考试合格率达100%;
    (二)依法开展行政许可,行政事业规费征收工作,无违法违章行为和滥用职权现象:
    (三)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铝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津正确,主体和程序合法;
    (四)行政强制措施合法适当,无违文法定条件和程序的现象;
    (五)案件查处率80%以上,案件结案率90%以上;
    (六)其他要达到的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  考核采取内部评议考锭和外部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七条  内部评议考核主要由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组织局有关执法机构、监督机构、纪检机构,对各执法机构进行考核评议。
    外部评议主要是接受市人大、政协、司法、监察机关和各新闻单位以及人民群众的意见,同时倾听省林业局和市各行各业对林业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意见。
    外部评议主要是定期通过座谈会,或者发函征求有关部门对林业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各执法机构负责人由局长和分管法制的局长负责评议考核。一般执法人员由各执法机构领导班子组织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不定期地对有关执法机构进行评议考构。
    第九条  本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其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具体工作。
    第十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纳入局处、站、办、所目标管理考评,并与年度公务员考评挂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或若干的,考核评议为先进单位或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作为年度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必备的条件。
    (一)在年终评议考核或部、省,市政府或部门被评为优秀的;
    (二)在贯彻本部门法律、法律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在维护正常管理秩序,依法开展行政许可、征收行政事业规费,查处违法案件工乍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森林火灾紧急关头采取有效措施。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避免较大损失的;
    (五)在监督管理工作中,秉公办事,成绩突出的;
    (六)在法制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七)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的。
第十一条  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奖励的经费从收职的林行政事业规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或其它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被认定是错案的;
    (三)滥用职权,循私舞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五)其它应该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有前款之一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当事人要求局机关赔偿的,由具体行使行政行为的执法人员承担;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另定。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宿迁市林业(园林)行政执法督办制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进程,根据江苏省林业局和宿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县(区)两级林业主管机构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林业行政执法工作中未及时、完全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市局职能管理机构遵循本制度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任限期履行。
   第三条 市、县(区)两级林业主管机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控告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有关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查处。
   第四条 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发现下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行政行为,应当及时督促查处或者责成有关执法机构查处。
   第五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构接到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发出《督办通知书》责任落实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各林业行政机构主要领导负责,法制工作机构及执法人员具体承办,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及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到上级林业行政执法机构发出《督办通知书》后,应做好登记建档工作,严格按通知要求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反馈给发出《督办通知书》的林业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部门行政执法中的责任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部门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林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林业部门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林业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或敷衍塞责,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  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后果的,由部门对错案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  由    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责任的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另定,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制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强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多管部门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门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报上一级,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部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二条  多管邵门向上一级    部门备案时,应提交备案报告,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备案报告应包括主送机关,备案内容的简要说明、备案的年月日等内容。
    第三条  上一级    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村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是否在处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内:
    (二)适用的处罚依据是否正确;
    (三)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四)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齐全。
    第四条  上一级    部门在审查讨程中,依据情况可调阅有关行政处罚的案卷和材料。
    第五奈  上一级    部门对审查中发观的问题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合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责令其限期撤销原处罚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除外)。
    (二)重大行政处罚执法文书不规范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六条  下一级林业部门对上级林业部门的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林业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实施周年报告及实施效果评估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林业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正确处理好有关部门的关系,更好地指导和服务于本市林业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执法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报告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⑴、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的方案、步骤、配套措施,实施细则及具体落实情况;
   ⑵、执行效果及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⑶、执法案件的统计情况;
   ⑷、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包括需要上级行政机关决定及协调解决的问题;
   ⑸、对今后工作的安排及其相配套的措施;
   ⑹、就行政执法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三条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情况报告要求每年度上报一次,县(区)局在1月20日前,市局在1月底前报告上年度的情况,上级另有要求的,按要求上报。
   第四条 下一级林业主管机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情况报告应分别向上级林业主管机构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条 市林业局法制工作机构在收集县(区)局报备的材料后,一要认真分析报告的内容,建立分门别类的档案,二要在自己的职责权限内,积极主动地解决报告中要求解决、协调的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具体指导报备单位的执法实践。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协调好林业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职责权限的界定及对法律条款的理解和具体适用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与林业执法部门之间存在行政执法争议的情况,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协调、解决执法争议的原则:
  (一)、要严格依法进行。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对规范性文件的冲突,在同等效力情况下,一般以地方政府的规范为准。
   (二)、果断决策。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认定清楚、准确的,应在其权限范围内及时作出决断,不宜拖延。
   (三)、对两个以上的执法部门对某一未明确的领域争相管辖的情况,应根据事务的密切相关程度确定(指定)执法部门暂行办理,以免导致执法的重复和混乱。
    第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应服从当地政府的综合、协调。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健全案卷评查制度,保障林业监督检查案卷评查(以下称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案卷评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评查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自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实施行政措施而结案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而结案的;
  (三)销案的;
  (四)受理行政复议而结案的;
  (五)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案卷评查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具体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县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者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调取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查范围;
  (二)确定参评案卷;
  (三)确定评委;
  (四)通报评查结果;
  (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本规定接受评查,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
  第九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
  (二)案件的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
  (七)案卷管理;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被处罚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被处罚主体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的;
  (五)程序合法的;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给予表彰,并给予鼓励。
  评查单位和获奖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案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对不合格案卷,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评查,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自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办法
 
一、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有权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三、处理行政执法投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通过电话、信函、来访进行投诉: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执法时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或者无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三)使用未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备案、年检的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执法的;(四)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的(不含五十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不含一千元)罚款而当场处罚或者当场处罚时不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的;(五)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不出具或者不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六)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暂扣物品时不出具合法手续和违法处理扣押财物的;(七)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八) 认为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收费或者滥摊派费用的;(九) 行政执法人民执法时有故意刁难群众或者以权谋私行为的;(十)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申请人复议申请而不受理的;(十一)认为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   
五、经过调查、核实,投诉内容属实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经调查、核实,投诉内容不属实的,向投诉人说明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 自受理执法投诉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办结。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0日。 投诉案件办结后,应当在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辞投诉人。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使林业(园林)局制定和发布规范性文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规范性文件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林业(园林)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局机关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措施等的总称。行政措施的名称为规定、办法、通告、通知等。
第三条  林业(园林)局根据下列情况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法规、规章授权或者要求林业(园林)局制定实施地方法规、规章的细则的;
(二)为实施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行政规章需要制定行政管理办法或规定的;
(三)县、区农林局和市林业(园林)局各部门建议制定行政管理办法或规定,林业(园林)局认为必要的。
第四条  本局规范性文件属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性文件,必须以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以及上级部门的文件为依据。
第五条  制定林业(园林)局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符合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符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
(四)贯彻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民主;
(五)符合法定权限、程序。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主管部门是林业(园林)局法制机构。
第七条  林业(园林)局法制机构根据省和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范所规定的基本任务,组织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年度计划,报林业(园林)局审定。林业(园林)局、或联合几个部门行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在当年元月底之前提出年度计划,由林业(园林)局法制机构综合协调后,编入市年度计划。
第八条  年度计划由林业(园林)局法制机构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
第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依年度计划进行。
列入年度计划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林业(园林)局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重要的规范性文件或主要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林业(园林)局法制机构或者主要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参加起草。
第十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包括下列主要组成部分:
(一)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
(二)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
(三)违章责任、奖惩办法,不服行政处罚(处理)的复议和诉讼权利;
(四)解释机关、施行时间及应当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用条文表达,以条为基本单位,每条包括一个完整的意思。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款不冠数字,项冠以汉文数字并加括号,目冠以阿拉伯数字。条文较多的,可以分享。
第十二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一)格式、体例应符合规范;
(二)名称准确简洁。内容结合严谨、条理清楚、用词准确、文字简明;
(三)与相关部门取得一致意见。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在上报时应说明情况和理由;
(四)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持一致,与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衔接协调。对同一事项不得作出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同的规定,如有不同,应在上报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五)在起草的同时,对现行内容相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如现行的规范性文件将被起草的规范性文件代替,必须在草案中写明予以废止。
第十三条  以林业(园林)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完成后,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正式行文报林业(园林)局审批。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二)起草的缘由和过程的说明;
(三)与相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第十四条  报林业(园林)局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林业(园林)局法制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基本符合本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要求的,对其进行必要的文字修改后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准备提交林业(园林)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修改意见的,交原起草部门修改、补充;
(三)对涉及其它部门的,协调后仍有较大分歧意见的,由林业(园林)局法制机构进一步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将分歧意见报林业(园林)局;
(四)对可暂缓或没有依据、没有必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暂缓制定或不予制定的处理意见,退回原起草部门。
第十六条  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请林业(园林)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经审议通过后,由局长签发。
第十七条  经林业(园林)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林业(园林)局发布。
第十八条  由林业(园林)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发布后30日内,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1份、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一式5份,并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依据。
    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应当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对已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或者废止。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林业(园林)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持证执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林业行政执法工作,加强对全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加强行政执法的合法性、规范性,根据《行政处罚法》、《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级林业行政执法机关应具备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
   第三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市局应当加强对有行政执法证件人员的管理,建立管理档案。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证件的持证人,必须是行政机关中依照职责分工有权直接对管理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专职人员和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的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禁止无证人员进行林业行政执法,一旦发现,予以严肃查处。
   第六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进行现场检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七条 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出示行政执法监督证件。
   第八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监督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不亮证,将严肃查处,造成法律后果的,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林业行政执法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颁发。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林业局首问负责制
 
为了增强本部门干部学法、用法,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减少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树立林业部门的形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第一个被上门办事的有关人员询问到的工作人员、第一位接听来电的干部职工、第一个承办处理公务的科室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热情接待,文明礼貌、热情大方,使用文明用语,禁用文明忌语。不准回答“不清楚”、“不知道”等等一推了之,而要主动热情地负责将其领到具体经办科室,找到经办人员,帮其领进门,接上头。
    二、在首问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首问人应当及时认真负责办理,一次性告知有关事项,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等,热情耐心地解答对方的询问。
    三、对属于“首问”责任人所在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本处相关承办人办理。
    四、对属于“首问”责任人以外科室职责范围的事宜,首问责任人要在简要询问有关情况后,将当事人引至或将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转达相关科室的领导处理。
   五、责任人对当事人需办理有关事务应负有负责到底的责任。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耐心地做好解释、说明、指导工作。在当事人补齐手续或材料后,应予受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
    六、对当事人所办事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很明确的,或情况比较特殊的,责任人应当在详细了解的基础上,及时请示部门领导,共同研究确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并告知当事人。
    七、办理的事项不属于林业系统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当耐心解释,并尽自己所知给予指导和帮助。
    八、凡接到外单位的来电咨询,不属于本科室职能范围的,应主动告之相应职能科室的电话号码;属于本科室职能范围的,应予热情接洽;能当场答复的,立即答复;暂时答复不了的,应作好记录,将来电者询问的事情调查清楚或处理完毕之后,主动答复来电者。
   九、局办公室要不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要责成有关科室和人员立即整改,直至通报,并列为年度考核内容。
    十、违反本制度者,第一次予以试勉教育;第二次予以效能告诫,并责令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经告试仍不改正的,予以待岗处理。
 
 
宿迁市林业(园林)局限时办结制
 
为了增强本部门干部学法、用法,严格执法的自觉性,提高办案质量和水平,防止和减少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发生,树立林业部门的形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对上级或领导交办的事项,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必须按要求完成,没有明确规定完成时限的,必须在7天内办结,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结的,必须在接到交办事项2天内以书面形式上报原因及办结完成时限。
    二、对客户要求办理执照证件的,有关科站必须一次性提供办理手续应具备的条件、所需材料、内容须知说明等方面资料及规范样本等,凡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必须急事急办,随到随办,不能立即办好的,要告知办结时限,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完毕。
    三、对群众的来信来访案件,要热情接待搞好登记办理手续,确保3天内搞好调查摸底,10天内给予处理答复,确因特殊情况工作不能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明确办结时限。
    四、凡不能按时办结事项的,一次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完成;二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全局大会检讨;三次的,给予告诫处理,并待岗一个月。
 
 
 
 
 
 
作者:
 
网站导航:      
苏州 | 无锡 | 常州 | 镇江 | 南京 | 南通 | 泰州 | 扬州 | 徐州 | 淮安 | 盐城 | 连云港
主办单位:宿迁市林业(园林)局 技术支持:宿迁志诚网络
copyright 2004-2006 lyj.suqian.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 址:宿迁市人民大道1号 邮政编码:223800 Email:sq_lyj@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