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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主体 |
宿迁市林业局 |
执法
性质 |
职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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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职权 |
森林、林木(古树名木)保护;林木种苗保护;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自然保护区保护;义务植树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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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程序 |
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告知、听证;4、作出处罚决定;5、送达;6、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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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法
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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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森林防火有关规定的,可处10-500元罚款或者警告,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2、违反规定毁坏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补种树木1-3倍,可并处1-5倍罚款。3、盗伐林木2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10倍树木,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5-10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滥伐林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5倍树木,并处2-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无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并处价款的30%以下罚款。木材数量超出准运的运输数量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木材不符运输证规定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对承运者没收运费,并处罚款(运费1-3倍)。6、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5-10倍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000-10000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10倍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经营、推广未审定林木种子的责令停止林木种子经营、推广,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0000-50000元罚款。9、无证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1-3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30000元罚款。10、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30元/平方米罚款。11、违反自然保护区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罚款。12、违反义务植树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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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时限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林业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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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责任 |
学习、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维护行政管理正常秩序;监督检查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应诉和行政复议;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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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1、界定职权时要依据本单位的三定方案和法律依据填写;
2、执法主体性质为“职权性”、“授权性”、“法定委托”;
3、逐页填写,表格不够时复印续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