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林业局行政事业性收费表
2006-08-02 18:01:47

序号
项目名称
计费
单位
收费对象
(范围)
收费标准
依据
1
育林基金
国有、集体和个人生产、加工经营的木材、竹材及有关林副产品
按销售价或成交价的12%
《森林法》1984.9.20  、 《江苏省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农财(94)23号苏农林(94)16号94.3.11
2
森林植被恢复费
平方米
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苗圃地6元/米2,未成林地4元/米2,防护林地、特用林地8元/米2,国家重点防护林地、特用林地10元/米2,灌木林地、疏林地3元/米2,宜林地、采伐迹地2元/米2
《森林法》1984.9.20、《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2002.10.29
3
森林植物检疫费(调运)
调运森林植物、林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苗木0.8%,种子、木材、竹类0.2%,盆景1.0%,果品0.1%,药材0.5%
《植物检疫条例》1983.1.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94.6.30、《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价费字(92)196号92.4.30
4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
10元/证
《种子法》2000.7.8、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农(2002)451号、苏财综(2002)192号
5
野生动物运输许可证工本费
运输国家或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5元/证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农(2000)216号、苏财综(2002) 127号、苏价农(2002)322号
6
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
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国家一级保护的8%(代省收)、国家二级保护的6%(代省收)、省级保护的4%、非省重点保护的2%、属于人工繁殖的野生动物后代,按上述标准分别降低一个百分点收费
《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11.8、《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2.12、《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省农林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苏农林(2000)20号苏财综(2000)130号、苏价农(2000)216号2000.6.30、苏财综(2002) 127号、苏价农(2002)322号
7
林权登记发证
申领林权证的单位或个人
5元/证
《森林法》1984.9.20、《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1.29、《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1)1998号 2001.10.16、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农(2004)238号、苏财综(2004)79号
8
林权勘测费
公顷
申领林权证的国有单位
1000公顷以下的3元/公顷(不足100公顷的按100公顷计收)、1000-3500公顷的2元/公顷、3500-7000公顷的1.5元/公顷、7000公顷以上的1元/公顷
《林权证工本费和林权勘测费收费标准》计价格(2001)1998号 2001.10.16、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苏价农(2004)238号、苏财综(2004)79号
9
木材运输证工本费
运输木材、竹材及有关林副产品的单位或个人
1.5元/份
省农林厅、省物价局苏价费联(93)66号
10
绿化费
郊区范围内的市属以上未按规定完成义务植树劳动量的各党政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中的中国公民
 
8元/人.年
 
市绿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宿绿委(97)2号、宿价费(97)40号、宿财办(97)103号
11
义务植树统筹费
郊区范围内的市属以上(含市属)各党政机关和全民企、事业单位及三资企业中的中国公民、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5元/人.年
市绿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宿绿委(97)2号、宿价费(97)40号、宿财办(97)103号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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