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设立乡土树种禁伐区的通告
2006-08-02 17:39:03

为进一步做好市区乡土树种保护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市区220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乡土树种禁伐区的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在宿新一级公路以西、南二环路(开发区大道)以北、新沂河以南、通湖大道以东的220平方公里范围内,设立乡土树种禁伐区。
    二、禁伐区以内除杨树之外的所有树木不得随意批准采伐,因特殊原因确需采伐、移植的,报市林业(园林)局批准,市政府备案。
   三、市、区林业(园林)、建设、城管等部门要做好乡土树种调查、归档和保护管理工作。对损毁、滥伐、盗伐乡土树木等行为,要立案调查,从快、从严处理。
   四、在禁伐区内,随意批准采伐乡土树木的,要追究发证单位及发证人的行政责任。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毁坏乡土树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园林)、城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被毁树木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由城管部门并处被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盗伐乡土树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园林)、城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由城管部门没收盗伐的树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滥伐乡土树木的,由林业(园林)城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由城管部门并处滥伐树木价值二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毁坏、盗伐、滥伐乡土树木的,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骆马湖生态农业示范区管委会要会同市城管、林业(园林)、建设等部门,加强对损毁、滥伐、盗伐乡土树木行为的督促检查和查处工作,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和说服教育工作,及时制止损毁、滥伐、盗伐乡土树木的行为,大力保护乡土树种,提高城市绿化品位。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绿委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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