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材料目录
一、 行政处罚项目表
二、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三、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项制度.
行政处罚项目表
|
行政处罚项目 |
处罚依据 |
|
颁布机关 |
处罚种类 |
处罚的违法行为 |
执法程序 |
执行标准及幅度 |
备注 |
|
盗伐森林、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 |
责令补种树木、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
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 |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
第三十九条: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买卖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 |
没收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
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
第四十二条: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非法收购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林木或者变卖所得、罚款 |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
第四十三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买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毁坏森林、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树木、罚款 |
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 |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
第四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
非法征占林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2000年1月29日 颁布) |
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
第四十三条: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
|
|
滥伐森林、林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届七次会议通过) |
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
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 |
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 |
第三十九条: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人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的。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不足20株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的。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8倍的罚款。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的。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50株以上80株以下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10倍的罚款。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2、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
二、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1倍的罚款。
1、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较少的。
2、违法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数量较少的。
3、违法买卖批准出口文件数量较少的。
4、违法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数量较少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2倍的罚款。
1、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较大的。
2、违法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数量较大的。
3、违法买卖批准出口文件数量较大的。
4、违法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数量较大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3倍的罚款。
1、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数量巨大的。
2、违法买卖木材运输证件数量巨大的。
3、违法买卖批准出口文件数量巨大的。
4、违法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数量巨大的。
三、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买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买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1倍的罚款。
1、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的。
2、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林木2立方米以下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买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2倍的罚款。
1、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2、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买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3倍的罚款。
1、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的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
2、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滥伐的林木5立方米以上的。
四、违反《森林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脂、和其它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
1、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轻微毁坏的。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且情节轻微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
1、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2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一般毁坏的。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6元的罚款。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且情节一般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
1、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严重毁坏的。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8元的罚款。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
1、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特别严重毁坏的。
2、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擅自开垦林地,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客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生态公益林林地合计达到2亩以下,其它林地3亩以下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客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生态公益林林地合计达到2亩以上3亩以下,其它林地3亩以上5亩以下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5元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客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生态公益林林地合计达到3亩以上4亩以下,其它林地5亩以上7亩以下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客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生态公益林林地合计达到4亩以上5亩以下,其它林地7亩以上10亩以下。
六、滥伐森林或其它林木管理种类
A、法律责任原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B、细化的具体处罚标准
(一)、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的罚款。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的。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不足30株的。
(二)、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的。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30株以上50株以下的。
(三)、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4倍的罚款。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的。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50株以上300株以下的。
(四)、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
1、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的。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幼树300株以上500株以下的。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三项制度
宿 迁 市 林 业 局 文 件
宿林发[2008]19号
关于印发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农林局,湖滨新城开发区园林环卫局,局各处、办、站: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
第一条 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政务网以及本单位自行建立的网站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第二条、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宣传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示在征费大厅的醒目位置,以方便当事人查阅。
第三条、将本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种类、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从而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第四条、将本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裁量结果在执法单位办公场所进行公布,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 迁 市 林 业 局 文 件
宿林发[2008]20号
关于印发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农林局,湖滨新城开发区园林环卫局,局各处、办、站:
《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林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健全案卷评查制度,保障林业监督检查案卷评查(以下称案卷评查)工作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的案卷评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案卷评查是指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评查和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自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案卷主要包括:
(一)实施行政措施而结案的;
(二)实施行政处罚而结案的;
(三)销案的;
(四)受理行政复议而结案的;
(五)应当评查的其他案卷。
第四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案卷评查工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案卷评查工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业监督检查机构承担具体案卷评查工作。
第五条 案卷评查应当以《行政处罚法》、《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 案卷评查采取调取案卷评查、实地评查等方式进行。
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两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县级以下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或者每年组织一次案卷评查。
第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调取案卷评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评查范围;
(二)确定参评案卷;
(三)确定评委;
(四)通报评查结果;
(五)需要履行的其他评查程序。
第八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本规定接受评查,并按规定时限报送案卷。
第九条 案卷评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主体资格;
(二)案件的管辖权;
(三)主要事实、主要证据;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五)程序合法性;
(六)文书制作;
(七)案卷管理;
(八)需要评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卷:
(一)被处罚主体不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的;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明显不当的;
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属于合格案卷:
(一)被处罚主体符合法定条件的;
(二)属于本机关管辖的;
(三)主要事实清楚、主要证据确凿的;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正确的;
(五)程序合法的;
第十二条 案卷评查后,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将评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下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规范。
参评单位对评查结果不服的,可以向评查单位申请复核。
第十三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案卷给予表扬;对成绩突出的案卷给予表彰,并给予鼓励。
评查单位和获奖单位,应当做好优秀案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报送案卷的;
(二)未按规定接受案卷评查的;
(三)弄虚作假、制作虚假案卷的。
对不合格案卷,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地评查,本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自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宿 迁 市 林 业 局 文 件
宿林发[2008]21号
关于印发林业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农林局,湖滨新城开发区园林环卫局,局各处、办、站:
《林业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林业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林业行政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林业部门行政执法中的责任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部门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林业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第三条 责任追究制度是指林业部门对承办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三)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 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林业部门通过备案审查,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认定为错案的。
第六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
{一)由于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或敷衍塞责,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承办人承担,单位主管领导负连带责任;
(二)由于案件承办人的领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利用职权,指使案件承办人枉法裁决,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或者使违法者逃避法律制裁的,错案责任由主管领导负责,案件承办人负连带责任;
(三)案件承办人办案正确,而主管领导予以否决的案件, 由主管领导承担错案责任;
(四)经集体讨论研究,行政首长决定的案件,由单位或行政首长承担错案责任。
第七条 错案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后果的,由部门对错案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后果的, 由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送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责任的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第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由局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另定,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lzc)
|